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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将于6月9日正式实施

  新华网昆明4月13日电(詹晶晶)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,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的《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》(以下简称“标准”)将于2018年6月9日正式实施。

  对食品原辅料、食品添加剂等作出规定

  云南省政府食安办副主任、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刘本军介绍,据不完全统计,目前云南省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9291家,从业人员近20万人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品种范围主要涵盖米线、卷粉、饵块、白酒、菜籽油、糕点,以及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特色食品等。

 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,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《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和《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》对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,截至目前已进行登记的小作坊3000余家。

  刘本军介绍,考虑到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小、地处位置较为偏僻、从业人员少、生产规模小、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等实际情况,标准对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,在低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条件的前提下保证食品安全。

  将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

  标准实施后,将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。例如,违反标准中第4条食品生产用水不符合GB5749的规定,排水设施不通畅,排水口无防鼠、防虫设施,即按《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;存放废弃物的容器没有密闭,无明显标识,与盛装原辅料、半成品、成品的容器混用等不按规定执行的,即按《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: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。

  此外,违反标准中第7条“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”的规定,即按《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: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
  刘本军说,通过标准的强制实施,将使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分布广、数量多、经营分散、流动性大、监管难度大、家庭作坊、前店后厂、生产设备简陋、工艺落后、卫生条件差、无计量使用食品添加剂、生产无纪录、产品无包装等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规范。(完)